张成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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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克扣工资250元,要赔偿5万多

作者:张成荣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0日分类:案例浏览:98次举报


劳动关系是公司和劳动者的基础纽带,而工资的发放是劳动关系中最基础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项。但工资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者有权要求工资按照劳动法足额及时发放公司,公司也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执行,不要因小失大。

我们来看本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阿荣系A公司派遣到B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在B公司担任话务组组长的职务。根据B公司的管理办法,组长的基本工资为5200元。B公司因为人员调整,将话务组组员都调整至其他岗位,导致阿荣所在组的组员为0。阿荣在组员调整后,有原来的7000多元的工资,降到只有4000-5000元。于是便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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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后发现,B公司在因组员调整后连续将阿荣的绩效评为D,即为不及格。并在3/4月分连续考核为D,月度惩戒250元,即从基本工资中扣罚250。因此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公司的情况。律师知道阿荣,向A公司发出解除劳动通知书,并要求A公司支付阿荣工作八年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需要注意,以及浙江省高院以及浙江省劳动仲裁委的解答,劳动根据劳动法公司未足额及时支付工资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必须先向单位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然直接申请仲裁是不能支持的。

发出解除通知后,A公司对阿荣的要求视而不见。阿荣申请仲裁。根据劳动法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单位应支付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认定阿荣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月度绩效+补贴 -考勤扣款,其中基本工资均为 5200 元,月度绩效金额等其他项目金额每月不定。2022 年4月月度绩效为-250 元,无考勤扣款不计补贴 320 元,应发工资合计 4950 元。阿荣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7249.9元,已工作8年。

仲裁委认为,关于工资,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阿荣的固定薪酬为5200 元。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五条,除列明的特定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2022 年4月,申请人的绩效工资为-250 元,不计补贴 320元,实际发放时从申请人基本工资中扣除 250 元,导致其基本工资即固定薪酬不足 5200 元,应视为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A公司应予以补发 250 元。

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A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为57999.2元(7249.9元*8个月)。

仲裁后单位起诉到法院,后又自行撤诉。向阿荣支付了250元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57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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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得到了合理的赔偿。单位应为未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而付出了代价。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基石。劳动者可以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来执行,规避必要的损失。


张成荣律师,浙江联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执业多年,执业经验丰富。专业从事建设施工、道路交通,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联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