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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来源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朱明亮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235人看过


在夫妻之间就其财产适用法定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下的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时,由于夫妻之间存在共同财产,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可能适用本条之规定。而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可能适用本条之规定。当然,由于夫妻双方均是成年人,只要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双方均有权利自行对其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因此,如果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双方订立借款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关于自然人借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一方个人财产是能否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夫妻之间借款纠纷的重要前提。我们认为,对于借款的来源,应根据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认定。在法定财产制和一般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限定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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