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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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申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美容院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者:朱明亮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2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因二被申请人拒绝补缴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的社会保险而被迫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二被申请人也无故克扣了申请人8月份及9月1日至10日的工资7410.5元,同时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申请人垫付款项28993元。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被申请人二承担大多数责任。

    律师点评:

    一、自2015年10月申请人转为正式员工后,申请人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一直拒绝,直至2018年7月份开始二被申请人才开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多次要求二被申请人补缴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的社会保险未果,于2018年9月10日申请人正式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不应无故克扣职工劳动报酬。

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正式离职,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始终扣发申请人2018年8月份和9月1日-10日的工资。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三、申请人为达成被申请人的考核指标,以客户的名义垫付款项,被申请人明知该笔款项的来源和用途,在申请人多次索要后却拒不返还。

仲裁庭基本采信了我方的观点,裁决让被申请人二承担了绝大多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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