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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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朱明亮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2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月,被告承揽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一批商品房建设施工工程,急需周转资金,因此被告向原告表示需借款300万元,并于2014年1月25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言明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使用期限4个月,于2014年5月24日归还,月息3%。2014年1月27日,原告按约向被告转款3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支付了649998元利息,但本金分文未还。2018年11月,原告派人专程赴山东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承诺于2019年5月前还清;并称若在2018年底前还,则还400万元即为结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表示同意。2019年4月10日,原告又专门派人到被告处追索借款,被告在借款本金利息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但未遵守自己的承诺,没有向原告支付分文本金和利息。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我方诉请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律师点评:本案的标的金额虽然很大,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对于本金和利息的金额也没有什么可争议的。这些都是因为我方在在债权发生的前后,通过协议、对账单等手段,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留取了充足的证据,从而为后期的诉讼建立了很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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