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增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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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汪某离婚诉讼纠纷

发布者:杨增辉|时间:2024年03月28日|9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与被告汪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6月2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2010年7月2日育有一女黄某某。 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尤其是孩子出生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并自2013年起原告只让被告睡在客厅,以冷暴力的方式对待被告,即便如此被告从未拒绝原告夫妻生活要求。自2021年5月被告发现原告嫖娼记录后,原告对被告的冷漠变本加厉,致使感情裂痕越来越大,但被告出于对孩子的疼爱,不断选择忍耐退让,但是原告却不肯体谅被告的难处,漠视被告的付出,终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原告黄某现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汪某同意离婚。 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情况: 1、2003 年,原告黄某以 273 220 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一里xx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202号房屋); 2、2009年6月1日,原告、被告购买位于海淀区健翔园 xx房屋(以下简称 804 号房屋),2009年7月1日,该房屋登记至原告和被告名下,为共同共有; 3、原告黄某曾先后于 2021年4月10日及同年5月4日、6月6日向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支付房屋购买意向金 5 万元、16 万元、20 万元(合计 41 万元,以下称购房意向金),但被告对此表示不知情; 4、庭审中双方认可被告汪某名下车牌号京xxxxxx东风标致小型客车现值为 8 万元,归被告所有;汪某名下车牌号冀xxxxxxx东风雪铁龙小型客车现值为 1.5 万元,归原告所有。原告以双方另有二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相关权益归其所有为由,放弃就上述二车辆现值差额向被告主张补偿,被告同意; 5、原告黄某通过与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2017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权协议书》的方式,被授予股票期权18 000份,获授限制性股票9000股(需支付购股资金37 080元)。2018年7月,上述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作废原告股票期权23 400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1700股。原告庭审中出示股票明细对账单,显示:2017年8月22日,证券转银行 86035.91 元; 6、原告黄某曾先后三次向案外人潘某转账合计50万元,被告汪某表示对此款项金额、用途均不知情; 7、案外人冀某曾向原告黄某转账10万元,被告汪某表示对此款项金额、用途均不知情; 8、被告汪某主张其婚前财产18.8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原告黄某退还; 9、原告黄某曾在外租房支付租金、押金、中介费合计11.2万元,被告汪某认为原告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另外,被告汪某主张原告黄某曾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其受伤、 其眼镜和手机受损,要求原告赔偿相应费用,并就此提交休假证明书、病历、受案回执等;.被告以原告嫖娼并曾支付嫖资8000元、自2019年3月起原告未支付任何家庭生活开支的情况下被告独自照顾孩子、原告长期独占交通工具等为由,主张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并提交原告黄某与案外人潘某微信截图若干,显示双方谈话内容涉及大量淫秽言语及图片。 关于原被告孩子黄某某抚养权,在一审中承办法官与黄某某谈话,黄某某表示自愿由原告抚养。

二、律师代理意见(被告)。 (一)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被告同意离婚。 (二)被告主张对女儿黄某某的抚养权,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0元至女儿黄某某参加工作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通过庭审原告陈述,以及被告所提交的证据,被告主张对女儿黄某某的抚养权理由如下: 1、原告存在嫖娼之恶习,且原告在与朋友聊天过程中谈及“喜欢这种学生口味的”,因女儿黄某某现已11岁,故女儿不宜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之恶劣品性亦不能为女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2、虽然孩子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但综合考虑孩子识别能力有限,加之“女大避父”的传统观念,以及被告作为母亲长期陪伴于孩子身旁的事实,故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1084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虽然女儿婚生女黄某某表达了希望跟随父亲的意愿,但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表达受制于多种因素,例如,年龄、认知水平、表达意愿、外界影响、环境因素等,其意见的真实性往往是难以确定和把握的。故应当客观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尤其是身心健康,然后再考虑父母的意愿和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三)原告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故被告主张804房屋归被告且无需给原告房屋对价。 1、原告未如实陈述其每月真实收入; 2、关于案外人冀某转账,原告庭审陈述前后矛盾; 3、关于与潘铁资金往来,原告庭审陈述不实; 4、原告自认其在外租房行为,实施该行为前被告对此不知情; 5、原告庭审中依旧未将其多笔资金往来予以说明; 6、原告以夫妻共同财产隐瞒被告再次购置房产。 (四)、被告主张要求原告向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家事补偿款项合情合理。

三、法院判决内容。 1、婚生女黄某某抚养权。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双方均积极争取黄某某的抚养权,而黄某某已满八周岁,并自愿由原告抚养,本院尊重黄某某的真实意愿,判令黄某某由原告抚养。原告配合被告探望黄某某,被告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支付黄某某的抚养费。 (二审中,婚生女黄某某改口自愿由被告汪某抚养,二审法院依此改判黄某某由汪某抚养。) 2、损害赔偿。 就被告汪某所述原告黄某实施家庭暴力一节,因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受伤系因原告殴打所致,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就原告与潘某之间微信所涉及的大量淫秽内容,黄某的解释显然不具有合理性,故本院认定黄某曾与婚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且由此确会给被告造成情感伤害和精神压力,故汪某主张给付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但金额偏高,酌情调整为原告向被告支付损害赔偿6万。 3、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财产事项,本院不持异议;对双方有争议的财产事项,本院分述如下: (1)202 号房屋系原告黄某婚前个人 财产。被告汪某虽提出该房屋系在双方婚后变更产权性质、过户,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信。相应地,对其要求分割增值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2)因婚生女黄某某由原告黄某抚养,故为保障黄某某的居住环境稳定,804 号房屋归原告黄某所有, 原告黄某以该房屋现值810万元为基数、按照 60%的比例(486万元)向被告汪某支付折价补偿; (3)原告黄某支付购房意向金41万元,系对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事先未征得被告汪某同意,故被告汪某要求适当多分补偿款具有合理性、但数额过高,本院酌定为25万元;同理,原告黄某在外租房支付租金、押金、中介费亦属于对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事先未征得被告汪某同意,故本院酌定原告黄某向被告汪某支付折价补偿6.8万元; (4)原告黄某自认已经将此前所持股票全部售出, 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黄某名下存在剩余或其他股票,故本院对被告汪某提出的分割股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如被告汪某此后发现原告黄某持有剩余或其他股票,可另行主张,原告黄某并应承担未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不利后果; (5)原告黄某与潘铁、冀龙浩之间的资金往来,因金额基本持平,不存在汇出多于汇入的情况,且被告汪某亦未举证 证明原告黄某对此二人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故本院对被告汪某的相关主张无法支持; (6)就被告汪某的婚前财产,因原告黄某认可该款项的性质、数额、用途,故本院判令原告黄某按照上述财产分割比例向汪某补偿112 800元。

四、律师寄语。 1、孩子抚养权问题(8周岁以上的)仍以未成年子女意愿为主。 根据《民法典》1084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虽然该法条明确写明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但本案中即便男方存在多次嫖娼之恶习,一审法院,甚至于二审法院依旧是以尊重未成年真实意愿为主。 2、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3、离婚诉讼中,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情形。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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