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婉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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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随笔-“走后门”托人办事不成,是否能要求返还?

作者:蔡婉靖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次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化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余某在其女儿高考成绩不理想的情况下委托陈某通过请客吃饭等办事方式安排其女儿进一所二本院校读全日制本科。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教育公平,双方由此形成的委托关系应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因双方不存在民事主体间的合法财产关系,由此涉案款项应属于非法款物不受法律保护,余某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蔡婉靖律师,女,法学学士,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经验,擅长办理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