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XX,
上诉人吴X因与被上诉人孟XX、徐XX、娄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XX、刘XX,被上诉人孟XX、徐XX、娄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孟XX、徐XX、娄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吴X负担326元,由孟XX、徐XX、娄XX负担5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