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被告及第三人系兄弟关系。2014年10月,原被告及第三人口头协商在被告承包的土地上合伙建设房屋,若遇政府拆迁,三人共同分割所得征收补偿款。2018年1月,迁安市沙河驿镇政府与被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对该房屋补偿399800元。被告领取了补偿款后,原被告因分配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本院调取的《拆清协议书》、《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帐户对帐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为对共同建造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如何分配。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可以确定在被告承包的土地上三方共同建造了房屋,故该房屋应为三方按份共有。原告称建房之前三人口头协商若遇政府拆迁征收,所得征收补偿款先支付原告、第三人出资后,剩余部分由三人平分,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认为其承包该块土地后为了平整土地及栽植树木进行了投入,故在分割所得征收补偿款时不仅应该考虑原告及第三人的支出,也应该考虑自己的前期投入部分,合乎情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双方对自己主张的投入均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双方陈述的投入并无太大差距,故本院酌定三方按等额享有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即每人应该分得399800元÷3=133266.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补偿款133266.67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其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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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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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