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奕含律师

  • 执业资质:11501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2)

发布者:潘奕含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741人看过


三、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2条确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学说上一般认为,该条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与普通的民事代理不同,其无须以被代理人(配偶另一方)名义做出法律行为,在效果上则是对配偶双方发生效力。在法教义学上,可以认为是法律将一方对外做出的法律行为拟制为双方做出的法律行为,或拟制非举债方对此债务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既然日常家事代理权有拘束未做出意思表示的非举债方的强大效力,那么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至关重要。

(一)金额标准与用途标准

《浙江省夫妻债务纠纷通知》指出,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应考察“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实践中,“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两项:金额标准和用途标准。

一方面,金额标准无疑在判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中有重要意义。依据日常家事代理的法理,法院一般都认可,数额较大的借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但是一部分法院仅依据债务金额径行对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出判断,不再进一步分析借款的用途。然而,将金额较小的债务直接认定为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存在风险,因为单笔金额较小的债务亦有可能叠加为巨额债务。事实上,多笔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总额逾百万元的案例并不鲜见。也有法院在无法查知举债目的时,转而通过考量债务金额判断债务性质。例如,有法院认为,由于现有证据“无法从借款目的或用途判断案涉款项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仅能从借款款项金额进行推定”。

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法院主要以用途标准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关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大部分法院的理解较为近似,即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即使债务数额较高,在目的上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也被一些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有法院认定举债方借款20万元购买家具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有法院还进一步认为,购买自住用房或车辆所负债务也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二)举证责任

对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举证责任,一部分持金额标准的法院认为,当债务额较小时,债权人无须额外就债务用途举证;一部分持用途标准的法院认为,债权人应当证明举债方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部分法院持折中观点,不要求债权人证明借款确实用于某一用途,而仅要求借款符合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消费情况”《浙江省夫妻债务纠纷通知》也采取了折中立场,即“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否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若配偶抗辩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部分法院还对单笔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切割”。有裁判指出,“在认定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宜简单地以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认定,而是应当区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部分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部分”。该法院认为,举债方“对外举债一定程度上维持了……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的高额消费”。因此法院通过考察家庭日常消费水平,酌定债务的一部分无需债权人举证,推定为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小结与分析

尽管有学者指出,在比较法上,德国法和法国法中“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家事代理权之适用范围均将借贷排除在外,但在本文所分析的案例中,44份以家事代理为实质依据的裁判中,有39份针对的都是借贷之债。可见,我国司法实践已普遍接受借贷之债也可作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日常生活”标准的确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较大分歧。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的确认上,大部分裁判者普遍采取了金额标准、用途标准或二者结合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符合学说上认可的“日常家事代理的首要目标是强化配偶之间的生活共同体而非保护交易安全”的法理。但是司法实践中部分裁判者采取的单纯的金额标准或用途标准均存在不足。就单纯的金额标准而言,已有判例表明,多笔小额债务有叠加为巨额债务的风险。学界亦指出《浙江省夫妻债务纠纷通知》规定的“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20万元以下标准过高,且未排除“一方向多个债权人分别举债”的风险。就单纯的用途标准而言,即使“衣食住行”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部分法院将购置房产、购买机动车也纳入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的做法并不妥当。此类对夫妻共同生活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这是为了保障非举债方对重大交易事项的决策权,同时亦无必要在债权人的风险控制成本更低时通过让配偶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之进行保护。类似地,奢侈性消费或过度消费也不应包括在日常家事代理权中。

就举证责任而言,大部分法院要求债权人仅需举证证明债务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无须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否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这一标准与主流学说中体现的价值取向一致。以此为基准,部分裁判者放松了证明标准,在债务数额较小时无须债权人“额外就债务用途举证”;也有部分裁判者额外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类裁判体现了裁判者在个案中的价值判断,但并非裁判者的主流价值判断。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