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5.交通事故中被害人被二人所驾车辆先后拖带致死,无法查明死亡节点的,推定两人拖带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均无因果关系——刘建明交通肇事,梁兆友故意杀人、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驾车拖带被害人继续行驶的,应当根据证据综合判定行为人对拖带是否明知,行为人明知拖带被害人而继续行驶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在两个行为人分别先后拖带被害人,被害人死亡节点无法确定的,应当根据罪疑有利被告原则推定两个行为人的拖带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均无因果关系。 案号:(2015)红刑重字第000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4辑(2016.10)
6.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张海臣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力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案号:(2013)沈刑二终字第23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1辑(2016.7)
7.水上交通肇事应包含在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黄国华水上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行为上既可能是道路交通肇事,也可能是水上交通肇事。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可参照《船舶交通事故的统计规则》和原劳动部印发的《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案号:(2012)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0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0辑(2012.2)
8.醉酒驾驶情节不应同时作为量刑起点和量刑情节重复评价——陈某艺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应当首先根据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当地犯罪形势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审查确定被告人具有的先适用量刑情节并据此确定修正的基准刑,之后考虑后适用量刑情节并据此进一步修正基准刑确定拟定宣告刑,最后综合全案情况得出宣告刑。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五种不安全行为应当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被害人醉酒驾驶情节已作为交警部门评定被害人、被告人承担事故责任大小的事由,并成为法官在确定量刑起点时的评价要素,不宜再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在调节基准刑步骤中重复评价。确定自首情节从宽比例时,应当克服百分比量化计算公式的缺点,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合理确定具体的调节比例。 案号:(2011)厦刑终字第21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专辑系列: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1)
9.交通肇事中最低法定刑档中的自首情节不应适用较高的从轻幅度——于立田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较轻”情形应该谨慎适用,对于最低法定刑档中的自首情节不应适用较高的从轻幅度。经济赔偿情况是否影响量刑,要关注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以及被害人的谅解情况予以综合权衡。 案号:(2011)海刑初字第3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专辑系列: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