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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避免“被负债”的十点提示(4)

发布者:潘奕含律师|时间:2021年01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409人看过


八、在和对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谁来承担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明确,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如一方因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则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案例君注: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夫妻双方仍应共同偿还。此处与前文所述并非矛盾。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分割并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权利。


九、通过购买大额保单隔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如果非举债方以婚前财产购买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险人退保或者收益人提取时不会被强制执行。此外,非举债方可出资以父母为投保人,以子女为受益人,降低因负债而影响子女生活品质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应在负债之前购买。


十、设立家族信托,隔离家族财产


对于高净值人群,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隔离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有效的信托,可以实现财产隔离功能以及财产保护功能,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后会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中隔离出来,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均无权触及信托财产。


还需注意的是,家族信托应在举债前设立,从而避免被债权人起诉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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