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4日,王小美入职品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9年10月31日,因王小美父亲病危,王小美向公司请假至同年11月3日,公司批准。
2019年11月5日,王小美再次请假至11月10日,公司未批准,2019年11月7日,公司发送微信通知王小美“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
2019年11月8日,公司向王小美发送通知,要求王小美回公司完善履行请假手续。王小美未回公司处上班。
院裁定:公司行为有悖民族的传统孝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符,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高院经审查认为,王小美因父亲病危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理由正当,且已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提出了请假申请。公司强调经营利润,在员工直系亲属病危时,对员工的请假申请不予批准,并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符,有悖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公司主张其已尽到一般道德义务,不批准王小美的事假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不能认同。
公司2019年11月7日通过微信通知王小美“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结合公司在原审自认未向王小美发放2019年10月31日后工资的事实,可以认定公司2019年11月7日向王小美发送的微信,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原审认定双方协商一致,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