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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的签约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者:潘奕含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882人看过


1、项目部的签约行为在施工企业的授权范围内
基于项目部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特性,施工企业一般会将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确认、工程量清单、往来函件等工程文件的签章事宜授权给项目部,用以提高施工效率,若项目部的签约行为在施工企业的授权范围内,则其签约属于项目部履行职务的行为,此时项目部直接代表施工企业,其合同效力除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应属有效,相关的法律后果应直接归于施工企业。
2、项目部的签约行为超出了施工企业的授权范围
实践中经常出现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采购、租赁合同,甚至于个人借款等情形,导致施工企业莫名承担了不必要的债务,而前述事宜一般不会约定在施工合同授权范围当中,若项目部的签约行为超出了施工企业的授权范围,则此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项目部在未经施工企业授权的情形下,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施工的民事法律行为,且施工企业事后也不予以追认的,应认定对该企业不发生法律效力,该合同应当由实际签订的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3、项目部的签约行为超出了施工企业的授权范围,但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因此在施工领域中如果出现了项目部虽未得到施工企业的授权,但施工企业存在受领工程材料、支付款项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则交易相对方有理由认为项目部具有代理权,签约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施工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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