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仅有好意人一方有过错时,应当由其承担好意搭乘人全部的损失。过错责任就是指将过错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因素,行为人对侵害后果有过错则承担责任。
(二)好意人与好意搭乘人均存在过错,则应该按照过错相抵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实际上是严格执行过错责任的一种表现,行为人对自己的有过错的行为导的损害承担责任,被侵权人也对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或者损害扩大承担相应的后果。在好意搭乘中,如果损后果是搭乘人故意造成的,则好意人不承担责任,例如搭乘人故意干扰驾驶人员或者将头、手伸出窗外而发生损害的;如果搭乘人存在一定过失,应由搭乘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搭乘人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应自行承担 一些责任。
(三)好意人没有过错的,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自然原因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发生交通事故的,好意人可以免责。好意人主观上不愿意事故的发生并积极地避免事故的发生,最终事故的发生也是好意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采取了积极的预防或补救措施,故在此情形下,好意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另外,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好意人无过错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