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奕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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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

发布者:潘奕含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315人看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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