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的公司,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劳动用工权,其与所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应为雇佣关系(由投资人或发起人雇佣的),双方在该期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故劳动者如主张筹建期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
筹建期间的公司,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劳动用工权,其与所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应为雇佣关系(由投资人或发起人雇佣的),双方在该期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故劳动者如主张筹建期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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