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是指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在内,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我国现行法律对报废机动车的认定、处置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并禁止其上路行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
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适用该法时是否必须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为前提,即认定报废机动车采用实质性标准还是程序性标准,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分析。
1.从文义解释角度看,认定报废机动车只需符合法定标准即可。所谓“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即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所确定的情形。至于是否须经过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程序认定,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要求。本案情形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所列举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故可以认定为达到报废标准。
2.从目的解释角度看,报废机动车是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法益的危险源。报废机动车车辆性能以及安全系数大大降低,上路行驶发生危险、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同时报废机动车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不管是否经过车辆管理部门的程序认定,报废机动车是客观存在的危险源。除此之外,其无法办理强制险和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难以得到有效救济。故而国家立法对达到条件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并禁止其上路行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作如是规定,目的在于从民法角度限制或者消灭转让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消除危险源。此处的报废机动车不仅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机动车,还包括实质符合报废标准未经认定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