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将车辆转让给第三人,但被挂靠人未变更车辆登记,亦未与挂靠人解除挂靠合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挂靠人仍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既是投保义务人亦是侵权人。物流公司作为登记车主、被挂靠人有代办保险的义务,二者均未给车辆及时续保导致车辆脱保,具有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法理分析。从运行支配理论考量,在车辆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独立经营,在经营方面当然对车辆有完全的运行支配权。被挂靠人虽然仅是登记车主、名义车主,不得无故干涉挂靠人的合法经营权,一般情况下无权支配车辆的运行,但被挂靠人并非对车辆完全失控,其对车辆仍有管理和监督权,以保障车辆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被挂靠人对挂靠车辆具有运行支配权。从运行利益理论考量,个人机动车挂靠在被挂靠人处,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则应当认为被挂靠人是运行利益归属者,而且既然收取挂靠管理费,就应当对挂靠的车辆进行安全监督、投保、管理。机动车运经营活动属于一种高度危险活动,开启这种危险并从这种危险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被挂靠人物流公司既支配着车辆,又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取利益,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