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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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丁XX等与王X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宗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杜XX、丁XX、杜XX与被告王X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X、丁XX、杜XX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XX、丁XX、杜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杜XX支付劳务费54130元及逾期利息;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丁XX支付劳务费32750元及逾期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杜XX支付劳务费7085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均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X和承包烟台市福山区XX工程,三原告系一家三口,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2015年至2016年期间跟随被告在乡村记忆小区工地从事劳务活动,因资金紧张,被告向三原告出具欠工资的欠条两份,分别欠原告杜XX54130元、丁XX32750元、杜XX70859元,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偿付所欠款项。
被告王X和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三原告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跟随被告在烟台市福山区XX的工地从事劳务活动。被告于2016年3月6日向三原告出具《乡村记忆二期6#、7#零工工资》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丁XX工资32750元,欠杜XX工资54130元,欠杜XX工资49964元,总计136844元。该欠条由王X和、杜XX签名。被告于2016年11月5日向原告杜XX出具《2016年杜XX工资》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杜XX工资20895元。该欠条由王X和签名。
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对被告做了调查笔录,被告在调查笔录中称:“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中‘王X和’的签字均是我签的,欠丁XX、杜XX的款属实,无异议,但是欠杜XX的款需要再落实,有可能付给他钱过,现在钱数可能有变化”。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笔录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杜XX主张被告欠其的工资款在出具欠条后给付2000元,现主张52130元。
被告王X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原告杜XX、丁XX、杜XX受雇于被告王X和到其承包的工地干活,双方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履行给付三原告工资款的义务。原告杜XX主张被告应给付其劳务费52130元及逾期利息,原告丁XX主张被告应给付其劳务费32750元及逾期利息,原告杜XX主张被告应给付其劳务费70859元及逾期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杜XX工资款52130元、丁XX工资款32750元、杜XX工资款70859元及利息(分别以52130元、32750元、7085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为1727元,由原告杜XX负担22元,被告王X和负担1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宗昊律师,烟台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山东赋远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赋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71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