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国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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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春与王荣民间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冷国明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1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011年2月25日被告赵X从原告李XX手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利1分,并约定当年底付款。逾期,原告李XX多次找被告赵X索要欠款,被告赵X未能偿还借款本息。至2015年4月,被告赵X尚欠原告李XX借款本金100000元,应付借款利息5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原、被告间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借款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原告逾期不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赵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李XX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XX借款利息50000元及借款偿清时止的利息。

点评:赵X向李XX借款并出借据,李XX交付了借款,双方间借款合同有效并生效,赵X逾期不履行义务违约,李XX向法院主张权利 ,应得到法律保护。原告李XX应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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