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H检刑不诉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上海某公司在内部巡查中发现,算法工程师刘某利用数据库查询权限,导出外卖客户订单信息(姓名、手机号、住址),通过Telegram售予境外买家。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刘某委托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为其辩护。
二、辩护过程
受案后,辩护律师围绕“构罪即诉”与“微罪不诉”的临界条件,紧扣“微罪不诉”裁量空间,构建“四步过滤”模型。
辩护词(节选):
第一,涉案信息条数与违法所得均远低于入罪升档标准。经精细化阅卷,涉案信息21条,违法所得4020元,均显著低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五千条”“五千元”之入罪升档标准。
第二,信息未扩散、无实害后果。信息未进一步扩散,无被害人报案及次生犯罪;公司已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封堵。
第三,量刑从宽情节叠加。刘某到案即供、取保补证、主动赔偿4500元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全部辩护意见,于2025年11月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数据合规红线不可触碰,但“构罪即诉”并非唯一路径。对微罪案件,律师应善用“数量+金额+实害+悔罪”四把标尺,精准论证“情节轻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