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遗嘱方式指定继承人一人所有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当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更是个人财产,可以自由支配、处分。
《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规定见于1062条、1063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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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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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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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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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继承人未在生前订立遗嘱、遗赠、遗嘱信托、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下,其遗产将会进入法定继承的程序处理。被继承人的子女通过法定继承获得财产,如在子女与其配偶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遗产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程序中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若通过体现个体意愿的遗嘱方式来处分其财产,并指定由被继承人的子女单独所有的,被继承人子女所获的财产将作为个人财产,而不会被婚姻法律关系制度的共同财产对待。法理依据在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的遗产为期待利益,而非实际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即使作为子女的继承人一方放弃其父母的遗产继承权都不会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个体财富的增长以及私权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个体倾向于通过体现自己意志——遗嘱、遗赠、遗嘱信托、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私有财产,这种潮流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个体意志的觉醒,《继承法》及《继承法意见》以及《民法典》颁布后的一系列案件和判决一脉相承地对这种法律行为的认可,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地方也在实践着立遗嘱的行为。
通过遗嘱来规避离婚财产分割风险,确实不失为一种合法、合理的操作方式。
相关判例:北京一中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0189号
案情简介:2014年7月,隋×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和陈×原系夫妻,双方于1984年登记结婚,2013年陈×将我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双方离婚,未对北京市海淀区房屋房产进行处理。后我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也未对海淀区房屋进行处理。海淀区房屋原系陈×父母的遗产,其母亲王××于2008年1月去世,其父陈××于2013年6月去世,二人均在我和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陈×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遗产,该遗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皆驳回原告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