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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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离柜概不负责”?

发布者:李士心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10950人看过

案情经过:浙江一银行员工失误给了秦小姐24000元(银行监控有显示),但是取款凭证上金额却是22400元,银行要求秦小姐退还,秦小姐援引银行柜台上的条款“离柜概不负责”为由,不退换多得的1600元。银行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

首先,要确定“离柜概不负责”这一条款的法律性质。银行这种单方面做出的声明具有格式条款的特征,可类比《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且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可以推定“离柜概不负责”这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于未与另一方当事协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具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银行以“不当得利”为依据要求秦小姐退还多得的1600元。其法律依据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并无不妥。不过证据上有一个冲突,一个是“取款凭证”一个是“银行监控视频”。“取款凭证”的证明效力很高,要推翻这个证据,就要考量“银行监控视频”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再次,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银行监控录像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结合到本案当中若银行提出的证据确能够客观反映当事人争议存款的真实情况,且与银行的账目、银行工作人员的陈述能相互佐证,应能够推翻秦小姐的“取款凭证”这一证据。且我国属于大陆法国家,一向注重实质正义,所以银行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将更大。

最后,在储户和银行这一储蓄关系中,储户一向处于弱势,若储户离开柜台之后少拿了钱,其主张银行不当得利在举证上将面临比银行更难的境地。还是希望强势的一方本着公正的原则,做好自身的服务,不站在强者的优势地位“俯视”弱势群体,纠纷将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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