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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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拆迁安置中的福利房吗?

发布者:李士心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9日|分类:拆迁安置 |1226人看过

拆迁安置补偿中,对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及同住人进行安置补偿,保障其产权利益及居住利益,并且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一般都数额较大,动辄百万或者千万。但各地政策都对安置补偿的政策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将已经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分配或者补贴的个体排除,不能够再享受本次动迁安置补偿利益。

因为共有福利是个概括性的概念,所以司法实践中对福利的外延就有着不同理解,很多争议就是从中产生的。“经济适用房”是否能够算作福利房吗?

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大概形成了这样的裁判路径: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有别于一般商品房,是一方在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基础上取得的。且经济适用房在供应对象、运作方式、管理理念等方面均与计划经济下的福利性住房有所不同,并不能当然的归属于公有住房“同住人”中限定的福利性住房。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同住人均应作为安置对象。同住人是指在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上海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在该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而搬出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应被视为同住人。

所以并不能够因为一方购买了低于市场价格的经济适用房,就认为其享受过了“共有福利”而丧失同住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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