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可以进行协商,若在法律规定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可以再单独约定一个期限,作为彼此进行考察、考核的一个阶段,而这个阶段就是我们说的试用期。
01 试用期是什么意思?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特殊约定的内容之一。 02 试用期时间如何约定?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里包含了三层含义: 第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法定的内容,它的出现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这一点表明试用期具有自愿性; 第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个特殊阶段,而非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阶段。这一点表明试用期具有非独立性; 第三,劳动合同试用期有法定的上限,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这一上限。这一点表明试用期具有限制性。 03 试用期工资怎么发?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作为劳动关系双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定情形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和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依据,这些是目前对试用期及其相应期限和法律后果所作的最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法律有时难以面面俱到,还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所带来的复杂性,使得围绕试用期这一问题所产生的纠纷,也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形,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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