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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徽宗的书法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书法作品

发布者:韩春明律师|时间:2021年10月30日|分类:知识产权 |304人看过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据此,汉字书法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判断其是否属于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在法律上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其独创性予以考量:

从客观方面看,由于汉字书法作品在书写结构、笔画方面受到限制,因此其创作空间主要体现在笔画间架结构的搭配、线条粗细、弯度转折等方面,即除去固定的书写结构,汉字能否体现出不同于公有领域通用字形的视觉审美,同时也要注意到字体与书体的区别,书写同样的楷体字体,不同的书法家可以创作出不同的书法作品(书体),即书体是可以体现作者个性的,不能因为字体均是楷体而忽视书体的区别;



从主观方面看,要注意系争汉字书法是否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比如宋徽宗的“瘦金体”汉字均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原创者也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瘦金体”书法与其他书法家的书法字帖之间存在区别,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美感。



总之,书法字帖中的书法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书法作品,其认定难点在于如何把握系争书法是否达到一定审美标准。鉴于中文书法存在书写结构固定以及书体与字体属于两个不同概念等特点,对于其审美标准的认定不宜过高,只要系作者独立创作且与常见的印刷字体或者他人书法字体存在明显区别即可以认定构成书法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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