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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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某石墨矿、青岛某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17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向青岛市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三次债权转让都是过了2年保证期间后转让的,不发生担保债权转让的效力。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赵律师认为,上诉人属于企业法人,合同应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解释处理,被上诉人也提供了公示证据,应中断诉讼时效。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证言全方面进行证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用由上诉人承担。我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赵律师在接到本案时,发现了一审中的细节问题,在二审中收集大量证据,同时针对对方企业性质适用了最高法院的专门解释,使上诉人的主张全部被驳回,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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