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城建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强,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宏,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X洪
上诉人江西省城建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斌、原审被告宋X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刘X斌与“江西省X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承包外架搭拆等施工,合同约定按刘X斌的工作量结算,刘X斌与XX国际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宋X洪进行结算时,也是根据外架班组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刘X斌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宋X洪的要求完成外架施工工作,宋X洪根据工作量给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X公司与赣州X工贸有限公司、赣州X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赣州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X国际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建设部门备案,城建公司系对外公示的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而其明知自身未实际组织施工却仍然出借资质,存在明显过错。虽然城建公司对刘仰斌的合同中的“江西省城建X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不予认可,且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宋X洪作为XX国际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刘X斌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城建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城建公司亦明确其曾经允许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进入其账户并对外开具了工程款发票。2018年7月27日,城建公司向赣州市经开区劳动监察局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工资发放表,委托赣州市经开区劳动监察局代其发放农民工的部分工资。综合前述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城建公司对刘仰斌的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9元,由上诉人江西省城建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梁树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