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树宏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6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X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有旺、夏军,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X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宏,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付X伟因与被上诉人江西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联分公司(以下简称正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赣01XX民初10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X伟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3704元(即依法改判一审法院多判决的67676元);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伪造、变造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2018年4月17日《江西XX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广联公司客户综合对账单》系经过被上诉人故意撕毁,导致记载在对账单下角的奖励后的结算结果被撕毁。该证据是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结算的关键证据,一审法院采纳该证据是认定事实错误。二、被上诉人的业务员的对外行为显然代表公司的行为,不存在被上诉人的业务员同意,而正邦公司没同意的说法。
XX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判决依法有据;付X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说法的真实性,因此付X伟提出的上诉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付X伟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付X伟从XX公司处购买货物,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18年4月17日进行结算,付X伟认可截止结算日仍欠XX公司货款71380元,因此,XX公司诉讼要求付X伟支付71380元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现付X伟辩称涉案对账单上已明确载明XX公司应该抵扣其业务员答应给付X伟的奖励67676元,故而付X伟只欠正邦公司3700元货款;对此,付X伟除提交了与XX公司有利害关系的王某的证言予以证明外,并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以形成充分有效证据链予以证实,且XX公司不认可付X伟所称的67676元奖励款,故付X伟主张在其拖欠货款中抵扣67676元奖励款的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付X伟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