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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文求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670人看过 举报

2020-09-07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XX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法律责任;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无任何事实证明上诉人食用除草剂中毒。被上诉人病历中只有其本人陈述中毒,无任何相关化验报告单予以确认,只确认了其他疾病。从病历用药显示被上诉人只治疗与中毒无关的疾病。被上诉人自述中毒时间与住院时间存在时间差,是其亲属在电话确认喷洒除草剂后,没有食用菠菜的情况下,故意住院治疗原有疾病。被上诉人提供检验材料不知从何处采集,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也没有任何因草甘膦中毒治疗的鉴定意见,一审判决称达到高度盖然性要求,纯属臆测,应予以撤销。
李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6033.31元【医疗费9133.31元、误工费3100元(100元/天×31天)、护理费1600元(100元/天×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16天)、交通费60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3日,被告吴XX在原告种植的菠菜上喷洒除草剂,导致原告食用菠菜后中毒。原告中毒后被紧急送往即墨市中心卫生院救治,后转至即墨市中医医院治疗。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七级派出所出警对本案进行了处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李XX与被告吴XX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宅基地纠纷矛盾多年,经常发生一方种植农作物另一方破坏农作物的事件。2017年4月22日,被告吴XX给原告李XX家种植的菠菜喷洒了除草剂草甘膦。2017年4月23日晚,原告李XX因食用被吴XX喷洒了农药的菠菜导致中毒。2017年4月24日,原告李XX被送至即墨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除草剂中毒、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支架置入后、2型糖尿病,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8733.31元、救护车费用400元。另查明,原告李XX中毒后向即墨市公安局七级派出所报警,经即墨市公安局问题,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作出检验报告,送检的菠菜、大麦苗中均检出草甘膦成分。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告知函、鉴定意见通知书、通话录音、即墨中医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各一份、医疗费发票5张,法院调取的公安卷宗在卷佐证,法院予以认定。经被告吴XX申请,法院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李XX治疗内容与治疗草甘膦中毒的关联性、合理性进行鉴定,该所于2019年7月16日、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医鉴字第1655号、青大司法鉴定所[2019]医鉴字第2200号《鉴定意见书》,认为李XX治疗内容部分与治疗草甘膦中毒存在关联性。李XX本身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型糖尿病,由于草甘膦中毒,其他原有疾病不排除加重,治疗时一并进行支持治疗,提高肌体的机能使病情早日康复,因此,李XX治疗内容中关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型糖尿病的治疗部分合理。后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李XX鉴定意见作出说明,简易治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型糖尿病合理部分所占比例为30%-50%。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吴XX虽否认李XX是因食用被其喷洒除草剂的菠菜中毒,但综合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所做陈述、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及原告因草甘膦中毒治疗的鉴定意见,原告李XX所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要求,本院对李XX系食用被吴XX喷洒除草剂的菠菜中毒治疗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吴XX因与原告李XX存在宅基地纠纷而故意向李XX种植的菠菜喷洒除草剂,导致李XX食用菠菜后因除草剂中毒入院治疗,应对李XX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XX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1600元符合实际支出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9133.31元包括治疗除草剂中毒、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支架置入后、2型糖尿病的费用,其中治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支架置入后、2型糖尿病的费用合计801.35元,包括胰岛素注射液24.4元、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50.96元、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50.96元、上感康颗粒72元、单硝酸异山梨酯注射液149.4元、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29.64元、盐酸曲美他嗪片94.78元、XXX他汀钙片98.86元、格列美脲片17.53元、单硝酸异山梨酯片87.66元、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33.56元、阿卡波糖片91.6元。根据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的说明,法院对治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支架置入后、2型糖尿病酌情认定合理部分为40%,酌情支持320.54元【801.35元×40%】,医疗费相应支持8652.5元。原告李XX主张误工费3100元(100元/天×31天),因原告未证明其具体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法院酌情支持误工费1521.28元(95.08元/天×16天)。原告主张交通费600元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吴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8652.5元;二、被告吴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护理费1600元(100元/天×16天);三、被告吴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16天);四、被告吴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误工费1521.28元(95.08元/天×16天);五、驳回反诉原告李XX对反诉被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身体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确认李XX系食用被吴XX喷洒除草剂的菠菜中毒治疗的事实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系民事诉讼法对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所证明事项所要达到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本案中,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向即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即公(七)治告字(2019)第(001)号告知函中,所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简要案情中记载“2017年4月23日晚,李XX吃了被吴XX打了除草剂的菠菜(菠菜系李XX种植,种植菠菜的土地归属和吴XX有争议)因而发生食物中毒”。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陈述、被上诉人亲属与吴XX通话录音,及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李XX治疗内容与治疗草甘膦中毒的关联性、合理性进行鉴定,认为李XX治疗内容部分与治疗草甘膦中毒存在关联性的鉴定意见,一审判决确认李XX系食用被吴XX喷洒除草剂的菠菜中毒治疗的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吴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元,由上诉人吴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文求律师,现执业于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青岛电视台《真情调解》栏目、青岛交通广播FM101.7《直通百姓》栏目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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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220********34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