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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处罚标准

作者:李春丽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1次举报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 137号:郎某某何某某诽谤案

  裁判规则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破坏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追诉职责,作为公诉案件办理。对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被害人已提出自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处理好由自诉向公诉程序的转换。


  [关键词]

  网络诽谤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能动司法 自诉转公诉[基本案情]

  被告人郎某某

  被告人何某某

  被害人谷某某某

  2020年7月7日18 时许,郎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东门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某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后郎某某、何某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某某,捏造谷某某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某、何某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7月7日至7月 16 日期间,郎某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39 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

  8 月5日,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7 张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 110 余个微信群(群成员约 2.6万)、7 个微信公众号 (阅读数 2 万余次)及 1个网站 (浏览量 1000 次) 等网络平台,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8 月至12 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 亿次、话题讨论 5.8 万人次,.该事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一) 推动案件转为公诉程序办理

  2020年8月7日,谷某某某就郎某某、何某某涉嫌诽谤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报案。8 月 13 日,余杭分局作出对郎某某、何某某行政拘留9日的决定。10 月26 日谷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根据法院通知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12 月14 日,法院立案受理并对郎某某、何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因相关事件及视频在网络上进一步传播、蔓延,案件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认为,郎某某、何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已经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由于本案被侵害对象系随意选取,具有不特定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对象,严重破坏了广大公众安全感。对此类案件,由自诉人收集证据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难度很大,只有通过公诉程序追诉才能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12 月 22 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2月25日,余杭分局对郎某某、何某某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12 月26 日,谷某某某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二)引导侦查取证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围绕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情形,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诽谤信息传播侵害被害人人格权与社会秩序、公众安全感遭受破坏的相关证据一并收集固定的意见。公安机关经侦查,及时收集、固定了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引发的低俗评论以及该案给广大公众造成的不安全感等关键证据。


  (三) 审查起诉

  2021 年1月20日,余杭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余人转发,恰恰说明该诽谤信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五)处理结果

  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长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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