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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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旅游期间受伤了,能否要求旅行社赔偿?

作者:饶志强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4次举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区分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如因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告知、警示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者旅游者未履行如实报告健康状康等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而参加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应如实报告自身的健康状况,听从旅游经营者的风险告知和警示,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参加旅游活动。


饶志强合伙人律师,大学本科毕业,法学,先后在法院、企业工作。现任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处理数起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