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区分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如因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告知、警示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者旅游者未履行如实报告健康状康等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而参加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应如实报告自身的健康状况,听从旅游经营者的风险告知和警示,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参加旅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