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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咸亮|《建工解释二》完整总结:一废二否三规四立五明六优七责八块【引自建筑工程指导案例】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2日分类:转载文章浏览:5次举报

吴咸亮|《建工解释二》完整总结:一废二否三规四立五明六优七责八块

作者:吴咸亮 单位:上海浦观律师事务所

《建工解释二》全部23个条文,八大板块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一废除、二否定、三规范、四确立、五明确、六优先、七责任、八板块;简言之:一废二废三规四立五明六优七责八块。

一废废除旧法第43条,回归合同相对性;

二否否定两种虚假招标;

三规:规范三类违法主体的救济路径;

四立:确立代位权、农民工保护、比例结算、折价协议四项新制度;

五明明确效力判断、固定价、参照范围、审计红线、质保金五项裁判规则;

六优构建六个优先受偿权精细规则;

七责延伸七项法定责任与程序保障

八块:整个23条可以分为八大板块。


一废:1个废除

第6条后半段废止《建工解释一》第43条确立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转包、违法分包接受方不能再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第23条为新旧衔接条款,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否:2个否定

第2条否定两种规避招标投标的行为。前段否定“先谈后招”:中标前就实质性内容谈判且该投标人中标的,中标合同无效。后段否定“先定后招”:先签合同甚至已进场施工,回头补招标程序走形式的,中标合同同样无效。


三规:3类主体规范

第3、4条规范挂靠主体的主张路径:挂靠协议无效,管理费不支持;发包人知情是挂靠人能否直接告发包人的分水岭。第6条前半段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接受方:只能向自己的合同上手主张折价补偿款,不能越级。三类主体,三种路径,各有限制。


四立:确立4项新制度

第7条确立代位权为三类违法主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唯一法定通道。第8条确立农民工工资独立保护体系,不再依附于工程款纠纷。第10条确立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的比例法结算公式。第12条确立无效合同折价补偿协议的独立效力。四项制度,填补了旧法体系下的制度空白。


五明:5个明确

第1条明确合同效力的动态判断时点。第9条明确固定价合同的价格风险自负原则。第11条明确无效合同“参照约定”的完整范围。第13条明确审计条款的一年红线。第14条明确质保金返还的退场起算规则。五个长期争议点,逐一给出了可操作的裁判标准。


六优:6个优先受偿权规则

第17条至第21条用五个条文构建了六个优先受偿权精细规则:判决主文必须明确优先权金额和工程范围;停工窝工损失排除在优先权之外;折价协议行使优先权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优先权须综合审查四个要素;工程灭失或征收时优先权物上代位至补偿款;行使期限起算点在协商变更或结算协议约定时灵活化。优先受偿权从原则宣示迈入精细化可操作阶段。


七责:7个责任延伸与程序保障

第5、15、16、22条构建了七个超越合同相对性的法定责任与程序保障:挂靠人对外交易的,被挂靠企业可能因表见代理承担民事责任;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请求移交现场和资料,退场前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发包人主张修复费用须先通知承包人修复,自行修复的费用须合理;法院发现违法行为须移送行政或侦查机关。这些规则共同构成了合同相对性回归之后的法定安全网。


八大板块

《建工解释二》共23条,分为八个体系板块:招标投标秩序维护(第1、2条)、出借资质否定(第3、4、5条)、合同相对性回归(第6、7条)、农民工工资独立保护(第8条)、工程结算规则(第9至13条)、质保金与退场(第14、15条)、优先受偿权精细操作(第16至21条)、司法行政联动(第22、23条)。


来源:工程与造价合作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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