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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要旨及规则解析(26年1月整理)【引自典型案例圈】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6日分类:转载文章浏览:105次举报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要旨及规则解析(26年1月整理)

典型案例圈 2026年1月6日 07:08 重庆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出借,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 — 谭某诉彭某、某幼儿园民间借贷案

案号:( 2023 )桂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2年3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彭某在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处签名井加盖私人印章,某幼儿园在借款人处加盖法人印章,该印章与备案公章一致。其中的16万元来源于原告的自有资金,另外的14万元属于金融机构借款,故该借款合同部分有效。谭某与彭某,某幼儿园之间16万元的《借款合同》有效,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谭某与彭某,某幼儿园之间14万元的《借款合同》无效,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只需承担返还本金义务。

2022年3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其资金全部来源于金融机构,同理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该合同落款处,有时任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彭某的签名,并加盖有某幼儿园的公章,该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由于该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与某幼儿园有关联,故认定该笔借款为谭某与彭某的资金往来,民间借贷不成立,彭某只需返还本金给谭某。

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7月15日,谭某分多次向彭某转账共计11.13万元,该11.13万元资金来源于向他人借款,不是自有资金,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仅需将借款本金返还谭某。某幼儿园与谭某之间无借款的合意,亦无债务加入的意思,故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返还责任,谭某将借款转账给彭某后,彭某有权自由处分。对于11.13万元的借款,由彭某承担返还本金给谭某的责任。关于彭某以及案外人唐某对谭某多次转账,共计15480元,结合案件查明事实予以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彭某和某幼儿园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给谭某;二,彭某和某幼儿园共同返还14万元借款本金给谭某;三,彭某返还借款本金395820元给谭某。

谭某,某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3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2022年3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该本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属于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只需承担返还责任。至于某幼儿园是否对该借款承担返还责任,法院认为,虽然落款处某幼儿园的盖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某幼儿园亦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理由如下;首先,就该借款合同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该借款合同明确载明的是某幼儿园,彭某向谭某借款,并结合该合同中某幼儿园承诺向谭某分红的表述,即按投入资金比例向谭某分红,若系彭某个人借款,不可能出现此种分红的表述,从中可知,是彭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某幼儿园作出意思表示。

其次,从法人代表制度来看,彭某时任某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机关,彭某作出的意思表示即为某幼儿园作出的意思表示,加盖公章与备案公章是否一致,加盖公章与否,皆不影响某幼儿园作出意思表示。

再次,彭某收到谭某借款后,向某幼儿园转账15.4万元,此后两日即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5日,某幼儿园将该款项用于购置教学玩具,日用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某幼儿园与彭某对谭某的3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关于该30万元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即使该借贷合同无效,为避免利息失衡,彭某,某幼儿园亦应向谭某支付资金占用费。

对于谭某向他人借款的11.13万元借款本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向个人借款后转借,故该借款合同有效。该11.13万元借款中,3万元是应彭某的要求用于支付某幼儿园的租金,可以证明该3万元是用于某幼儿园的生产经营,故某幼儿园与彭某对该3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剩余欠款无其他证据证明与某幼儿园有关,故法院认为,是彭某的个人借款。彭某与案外人唐某给谭某的转款,认定为彭某偿还给谭某的本金。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兴业县人民法院(2023)桂092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兴业县人民法院(2023)桂092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三、某幼儿园,彭某返还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谭某;四、某幼儿园,彭某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谭某;五、彭某偿还借款658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6582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谭某;

【裁判规则解析】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在认定借贷行为是否合法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本案中,谭某部分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符合民间借贷无效认定的情形,因此本案谭某从某银行套取资金借给彭某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一、民间借贷中的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则借款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通常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即指借款人以履行出借义务为目的,未按照其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资金转借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在取得银行贷款后,又将贷款资金转借他人,明显不符合其贷款用途;而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取得贷款资金,也将增加贷款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放大系统性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否认定存在套贷转贷行为,关键在于对出借款项资金来源的认定。出借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的则借款合同有效,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则借款合同无效。

所谓金融机构,应当既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贷款的类型既包括信用贷款也包括担保贷款,根据《贷款通则》第九条的规定,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此次调整相较于原有规定,适度地扩大了适用的范围,更有利于填朴规则漏洞,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另外,在认定出借的资金来源是否为金融机构时,可以从审查该机构的金融业务从业资质着手,金融行业为特许经营行业,该机构需取得相应证照,若资金来源机构符合金融从业的机制,则可作出认定。

二、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占用出借人的资金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类案件中,"套贷转贷"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关系中虽然出借人实际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但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构成过错。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的义务,亦有过错。为避免利息失衡,出借人能够就自己所受实际经济损失向借款人主张赔偿,即资金占用损失。

三、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转贷可能构成犯罪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货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套取金融机构的转贷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既增加了融资成本,也扰乱了金融秩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行为,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通过金融机构套取资金转贷的现象越发频繁,由于借贷双方当事人多数为自然人,其资金偿付和风险承受能力十分有限,借款方逾期还款后产生的连锁反应导致金融机构追偿压力和难度不断增强,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常融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套贷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扩大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范围,更有利于司法对规避金融监管,制度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填补原有的制度缺失和法律漏洞;更有利于发挥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疏导金融市场结构性风险;对维护社会稳定,市场安宁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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