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事实
(一)当事人主体信息
原告:李某某,出借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徐德强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借款人。
(二)借款及纠纷起因
款项出借事实: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本金总额 17 万元,资金由银行转账交付 15 万元、现金交付 2 万元;借条书面约定借款年利率 2%,利息持续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
附加约定:被告自愿以自有三层住宅案涉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双方另行产生车辆使用相关费用 1 万元;借条明确,若被告逾期清偿,需承担出借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合理开支。
纠纷发生: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自行催告,被告始终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委托徐德强律师提起民事诉讼,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 17 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截至起诉前利息,剩余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为止;
要求被告配合办理住宅不动产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判令被告支付车辆占用使用费 1 万元;
由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法院调解达成核心协议
案件受理后,审理组织居中调解,原被告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核心条款分为三项:
还款总额与分期方案被告合计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17 万元、车辆使用费 1 万元,总应付金额 18 万元;款项分三期清偿,每年年末支付 6 万元,分三年结清。每期还款利息以当期应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实际出借当日起计算至每期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债权加速到期(核心保障条款)若被告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剩余全部未清偿本金、利息即刻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等待后续分期节点。
原告权利让步原告自愿撤回、放弃本案其余全部诉讼主张,不再主张不动产抵押登记、原有借条约定利息标准、律师费等诉求。
三、案件程序与法律效力说明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规定免收案件受理费用;
双方在调解笔录签字捺印后,调解协议即时具备完整法律效力,文书加盖审理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该调解文书具备强制执行力,若被告不按期履约,原告可直接凭文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四、案例归纳总结与法律实务启示(徐德强律师办案视角)
(一)本案调解方案优势
降低回款压力:对被告设置三年分期期限,减轻一次性还款资金压力,大幅提升被告主动履约意愿,避免被告无力一次性清偿导致长期执行难;
筑牢债权兜底保障:增设 “一期逾期全部债权提前到期” 条款,解决分期还款模式下分次起诉、多次申请执行的繁琐流程,一旦违约可一次性全额追偿,极大降低出借人后续维权成本;
简化程序、节约成本:小额诉讼程序免收诉讼费,通过调解快速结案,相比完整一审、二审诉讼流程,大幅缩短维权周期。
(二)民间借贷出借人实操建议(徐德强律师归纳)
资金交付留存双重凭证:大额借款优先银行转账,小额现金交付需在借条中书面注明,区分转账、现金金额,固定完整出借证据;
书面约定违约兜底条款:签订借条时明确逾期还款需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维权支出,为后续诉讼追偿合理开支提供合同依据;
调解优先,善用加速到期条款:诉讼中若同意分期还款,务必在调解文书中写入全部债权提前到期条款,避免分期拖延回款;
担保财产需完善登记流程:若双方约定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抵押担保,仅口头 / 借条约定不产生完整物权担保效力,需同步办理官方抵押登记,本案原告为快速回款自愿放弃抵押诉求,仅适用于双方达成稳定分期方案的特殊情形;
利息约定需符合法定上限:民间借贷约定利率不得超出法律保护标准,诉讼阶段可结合 LPR 调整计息标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计息方案。
(三)案件核心争议化解逻辑
本案原告最初诉求包含本金、利息、抵押登记、车辆费用、律师费多项主张,被告无一次性全额还款能力,双方分歧较大。经徐德强律师配合审理组织沟通协调,原告适度让步放弃抵押、高额利息、律师费诉求,换取被告确认全部欠款总额并签署带加速到期条款的分期协议,平衡双方诉求,实现 “快速结案、可控回款” 的维权目标,是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化解的典型参考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