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强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北
徐德强律师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徐德强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57118871@qq.com 09:00-21:59
湖北锦标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锦标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07241336点击查看

2026-06-10

离婚纠纷胜诉案一长期分居二次起诉离婚,当事人成功解除婚姻并取得子女抚养权。

发布者:徐德强|时间:2026年06月10日|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长期分居、被告失联缺席庭审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朱某某因与配偶赵某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后,时隔一段时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徐德强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全程处理本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案件取得圆满胜诉。


二、案件背景与纠纷起因

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合,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育一名子女。婚姻存续初期,双方因日常家庭琐事频繁产生矛盾与争吵,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后续被告选择离家出走,自此下落不明,双方开始长期分居,多年来无任何沟通与往来,彼此不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

分居期间,婚生子始终由原告及其家人负责日常照料、生活起居与学业监护,被告长期缺席孩子的成长过程,仅偶尔私下与孩子见面,从未主动与原告沟通家庭及子女相关事宜。

为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此前已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经审理,法院综合当时情况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作出后,双方关系并未出现任何好转,依旧保持分居状态,相互零交流,夫妻感情裂痕持续加深,已无任何修复与和好的可能。无奈之下,原告再次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结合婚姻现状、子女抚养实际情况,原告向法院明确三项诉讼主张:

  1. 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 判令婚生子由原告负责直接抚养;

  3. 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审理过程

  1. 案件程序变更法院受理本案之初,按照简易程序进行立案。因被告长期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法院依法启动公告送达程序,并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续采取审判员独任审理模式,并依法确定开庭时间。

  2. 庭审参与情况本案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开庭当日,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强律师准时到庭参与庭审;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3. 举证与事实核查庭审阶段,徐德强律师围绕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子女抚养现状三大核心要点,协助原告完整提交证据材料,清晰陈述案件全部事实:

    • 举证证明双方分居时长,证实被告离家多年、双方长期失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客观事实;

    • 提交前一次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佐证上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持续分居、感情毫无改善;

    • 结合子女本人出具的书面材料及当庭核查内容,证明孩子长期跟随原告生活,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且孩子本人明确自愿继续跟随原告共同生活。

法院同时对婚生子进行单独核实,确认孩子的真实意愿、日常抚养情况以及其与母亲的相处模式,全面查清案件全部事实。



五、法院裁判观点与判决结果


(一)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审理本案。结合查明事实,被告离家出走时间长达十余年,双方持续分居,长期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在上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以上,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且被告消极应诉、拒不到庭,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不存在和好的可能性,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2. 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法院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处理抚养权问题。本案中,婚生子已临近成年,具备独立表达个人意愿的能力,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同时,孩子多年来一直由原告及原告家人抚养照顾,生活、学习环境稳定。综合抚养能力、生活环境、子女个人意愿等多重因素,认定由原告继续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此外,原告主动放弃向被告主张抚养费,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3. 关于探望权与诉讼费用法院明确,被告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双方可自行协商探望的时间、地点与方式,原告需予以配合。结合案件审理结果以及被告缺席、引发公告程序等情形,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判令由被告承担。

(二)最终判决

  1. 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建林解除婚姻关系;

  2. 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依法享有探望权,探望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

  3. 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亮点与办案总结

(一)案件核心亮点

  1. 巧用法律规定,突破二次离婚诉讼关键点本案属于典型的二次起诉离婚案件。徐德强律师精准把握《民法典》中 “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的法律条款,完整梳理两次诉讼之间的分居事实、失联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让法院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为判决离婚奠定坚实基础。

  2. 立足子女权益,稳妥争取抚养权代理过程中,律师并未单纯主张抚养权,而是结合子女长期的生活状态、个人真实意愿、成长环境稳定性多角度举证,契合法院 “子女利益最大化” 的裁判原则。加之孩子本人明确表态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抚养权诉求顺利得到支持,最大程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生活稳定。

  3. 应对被告缺席庭审,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审理是离婚案件中的常见难点。徐德强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配合法院完成公告送达等各项程序,规范完成庭审举证、事实陈述,即便被告未到庭,也完整还原案件事实,保障原告的合法诉讼权益,推动案件正常审理并取得胜诉。

(二)办案总结

在长期分居、一方失联的离婚纠纷中,证据留存与法律条款适用是胜诉的两大核心。一方面,当事人需注意收集、保存分居证明、子女抚养记录、过往诉讼文书等材料,形成连贯的证据链条,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持续状态;另一方面,针对二次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代理人需精准运用婚姻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清晰阐明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中,徐德强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稳妥的诉讼方案,细致梳理全案证据,充分陈述代理意见,不仅帮助当事人顺利解除困扰多年的婚姻关系,也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问题,实现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讼目标,同时兼顾了未成年人的成长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实际效果的统一。


  • 全站访问量

    134995

  • 昨日访问量

    29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徐德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