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甲先生作为供货采购方,与 A 五金公司长期开展五金零配件供销合作,陆续按合同约定通过转账、微信、第三方代付等方式,向 A 公司实际对接业务的乙先生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大额预付货款。后 A 公司未足额交付约定货物,经双方对账,仍拖欠价值 406657.59 元货品无法履约。甲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合同、A 公司退还剩余货款并赔付违约金,同时主张 A 公司两名股东乙先生、乙女士因夫妻持股、公私财产混同,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 A 公司退款付息,但以甲先生举证不足,无法证实两名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财产混同为由,驳回追加两名股东连带责任的诉求。甲先生不服一审裁判,委托蔡丹丹律师代理提起上诉。 蔡丹丹律师梳理全案证据,补充调取夫妻婚姻登记档案、企业注册变更档案等新证据,围绕案涉资金全部流入股东乙先生私人账户、企业经营地址与股东户籍地重合、夫妻全资控股经营等关键事实展开论述,主张乙先生私自代收公司货款属于财产混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代理律师举证意见:
1.维持原判解除合同、A 公司返还 406657.59 元货款并按 LPR1.5 倍计付违约金的判项;
2.改判撤销一审驳回连带追责条款,判令乙先生对涉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乙女士存在侵占公司资金、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行为,驳回要求乙女士连带担责的诉求;
4.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 A 公司与乙先生共同承担。本案终审落定。
三、案件心得
1.专业律师举证是翻盘关键:本案一审败诉核心短板在于证据链条不完善,蔡丹丹律师精准抓住案件突破口,通过调取婚姻、工商档案补强关键证据,紧扣个人账户代收企业货款这一法定刺破公司面纱事由,援引公司法股东连带责任法条与同类裁判规则,推动二审改判追加自然人连带还款,直观体现专业律师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对案件走向的决定性作用。
2.夫妻持股公司追责需区分举证:实务中夫妻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不等于必然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夫妻一并连带担责,债权人想要夫妻二人均承担连带责任,需分别举证两名股东均存在公私财产混同、挪用公司资金等侵权行为,单一股东私自收款仅能追责实际收款股东。
3.交易规避资金混同风险:商事合作尽量对公转账至签约公司对公账户,避免大额货款转入股东、经办人私人微信、银行卡,否则虽可事后追责自然人,但会增加诉讼举证成本与回款周期。
蔡丹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