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烽法院养龙司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男方熊某和女方廖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0年6月协议离婚,彼时双方孩子熊小某才一岁多,双方商定由女方廖某抚养。时隔一年后,熊某来到法庭诉请变更熊小某由其抚养。
立案以后,法庭干警立即联系女方廖某,了解到双方系因在孩子探望问题上出现分歧,才导致熊某诉至法庭,考虑到此时孩子还未满三周岁,为更好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纾解婚姻家庭矛盾,及时妥善处理纠纷,法官随即安排双方当事人到场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情理法理两方面耐心劝解双方,让双方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即使离婚也应妥善处理双方关系,搁置双方矛盾争议,尽到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教育等义务,充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切勿让孩子成为双方赌气的工具。
对于双方争议的孩子探望问题,法官给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组织双方对孩子探望时间等进行了充分交流,廖某表示今后会保障熊某作为孩子父亲的探望权利,熊某也表示为了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不愿再与廖某对簿公堂,遂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后双方带着孩子一起离开了法庭,商量着为孩子添置新衣、零食。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廖某与熊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女儿的熊某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廖某有协助的义务。琐碎的生活或许会让爱情消逝、让夫妻感情破裂,但亲情会始终延续、父母与子女关系不会消除,子女要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在审理家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始终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家事审判原则,全面关注财产利益、人格及情感保护,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