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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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中的文物保护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1905人看过

引言


在房地产开发中,其中一个重要事项即是文物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是否能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如何注意文物保护;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当如何处理,均是房地产开发中应注意的事项。尤其是我国历史悠久,文化古迹较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更加应该注意。



 
一、何为受国家保护的文物
受国家法定保护的文物,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条就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因此,在文物保护法规定范围内的文物,均受国家法定保护。
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限制

(一)不得进行的项目

根据我国的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二)建设工程选址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房地产开发过程前,履行文物保护的相应程序

(一)上报与审批

房地产开发前,应履行有关文物保护的批准手续。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各地省级文物局、省市县区级别文保所、文物督查队、文物普查队)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房地产开发时,涉及到对文物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我国部分地区开始采用土地出让前的“考古前置”程序,缓解土地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

“考古前置”即在土地出让前由自然资源部门向文物部门办理全部考古审批手续。未发现文物遗存的,直接公开出让;发现文物需要“异地保护”的,发掘保护后出让;发现文物需要“原址保护”的,调整用地规划后出让;发现文物遗存但可保护与建设兼顾的,由文物部门明确保护条件,附条件出让。如,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7日印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有效解决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促进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全面推进。

(三)从“洛阳模式”到“洛阳方式”的转变

对于文化古迹、历史名城,力求“先考古后建设”、“远离旧城建新城”,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我们都知道,洛阳是我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和享誉中外的古都,在50年代,洛阳市第一期城市规划因将西工大遗址区作为洛阳市的中心区规划,且绝大多数规划为工业和城市建设用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采用的“爆破施工方法”导致大量古墓被炸毁,大批地下文物遭受灭顶之灾。如著名的东周王遗址,大多被现代建筑物所覆盖,且多遭破坏。50年代第一期城市规划的建设时期即被称为“洛阳模式”,由于社会历史条件不具备、中国文物界、城市规划界缺乏大遗址保护经验,是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失败典型。

到80年代,洛阳市的发展与文物保护被誉为“洛阳方式”,由于爆破施工引起文物损坏的严重后果,自1981年1月2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通告》起,至之后又颁布的各项通知、通告以及《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全市域文物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题会议,洛阳市确立并贯彻的宗旨是:凡进行基本建设,没有文物部门的审批手续,土地规划部门不办理规划许可证,计划部门不立项,城建部门不颁发施工许可证。逐步形成文物部门与规划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审批基建项目的制度,即“先考古后建设”的“洛阳工作方式”。该制度和方式对我国其他历史遗迹较多的城市开发和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四、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现文物应如何处理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文物行政部门考核,需停工的,应立即停工,文物发掘后经批准可以施工的,才能继续施工。如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地下文物系重点保护文物,且不可移动的,项目应终止。

五、结语
文物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遗留和财富,因此,在房地产开发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当有效的学习和落实文物保护法关于建设施工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在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在审批房地产项目时,注重审批程序中对地下文物保护的要求。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前,做好“考古前置”工作,以免盲目挂牌、施工给地下文物造成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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