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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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法典》,普法小课堂(第二百三十九条至第二百四十五条)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拆迁安置 |598人看过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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