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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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及第三人均提供了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执行顺序如何?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1330人看过


问:主债务人及第三人均提供了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应依据什么顺序进行处理?

  答:应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抵押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该法条之规定,当抵押物是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当先行就该抵押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应先执行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之后才能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连带保证人的财产。

  问:若涉案主债务人的房产因拆迁而灭失,应如何处理?

  答:应执行主债务人之补偿款或替代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主债务人抵押房产的征收、拆迁补偿款及替代房产,属于其所有或可支配或可期待之财产,依法应当交付执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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