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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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能否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284人看过


问:离婚案件中,如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可否协议由父母轮流抚养子女?

  答:可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抚养的,法院应综合双方今后的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其他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既往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情况等因素,判由有优先条件的一方抚养。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这样既能让子女更多的获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的情感冲击,又能缓解父母之间的矛盾,为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轮流抚养的前提应是父母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且便于执行,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不宜依职权判令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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