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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XX、谭X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河北皓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臧XX、谭XX因与被上诉人霸州市XX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臧XX、谭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首先,上诉人于2017年10月12日在被上诉人处购买福田厢式货车一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上诉人将车停放在被上诉人经营场所路边完全是为了解决车辆的质量问题找被上诉人协商,并没有妨碍被上诉人通行。其次,被上诉人与霸州市XX公司完全是一套人马用了两个牌子,刘XX为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为霸州市XX公司监事,作为监事其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管理,收取购车款,所以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将购车款通过刘XX给付的被上诉人,而不是霸州市XX公司。被上诉人认为车辆在霸州市XX公司购买系上诉人存在销售欺诈行为,上诉人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完全是寻求合法的救济途径。
霸州市XX公司辩称,一、上诉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从一审过程看,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能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二、即便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应寻求合法的渠道进行解决,不应将车辆擅自堵在被上诉人经营的场所门口。三、假设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向车辆销售单位霸州市XX公司寻求解决。四、经向霸州市XX公司核实,已经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检测,并不存在所谓的质量问题,并告知上诉人如果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真的存在质量问题照价赔偿。但上诉人拒不认可。五、从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购车发票看,向上诉人销售车辆的是霸州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无关。
霸州市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2.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2日被告在霸州市XX公司购买福田欧马可箱式货车一辆。2018年6月16日开始,被告找到霸州市XX公司说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对霸州市XX公司进行堵门,拉标语横幅等行为。因原告霸州市XX公司与霸州市XX公司在同一处办公,双方共同使用一个出口,被告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并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霸州市XX公司与霸州市XX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霸州市112国道长途汽车站西京九铁路西侧路北,且双方共同使用一个出口。被告臧XX与被告谭XX系夫妻关系。2017年10月12日被告臧XX在霸州市XX公司购买福田牌箱式货车一辆,售价108000元。使用一段时间后,二被告先在霸州市XX进行维修,后二被告找到霸州市XX公司称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就解决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二被告自2018年6月16日开始,被告用登记在被告臧XX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对霸州市XX公司进行堵门至今,拉标语横幅为“汽车报修无人受理合法维权还我公道”等行为,对原告霸州市XX公司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公司,其正常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给公司正常的经营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二被告在与原告共同使用同一办公地点的霸州市XX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因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对霸州市XX公司进行堵门,拉标语横幅等行为,直接妨碍了原告的通行,给原告经营造成影响,应当停止侵权。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侵权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臧XX、被告谭XX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停放于原告公司门口的汽车开走,并同时撤下横幅;二、驳回原告霸州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二被告承担50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是从被上诉人处购买的车辆,被上诉人主张车辆是霸州市XX公司出售的,从发票看,霸州市XX公司是销售单位。而对被上诉人与霸州市XX公司在同一场所办公并使用同一出口的事实,上诉人二审中不持异议。无论上诉人所述车辆从被上诉人处或霸州市XX公司处购买,无论该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实施的停车堵门等主张权利的行为对被上诉人正常权利的行使造成了妨害,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做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维护权益应依法主张。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北皓聚律师事务所是2018年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型精品律师事务所,同时暨霸州市司法局授予的牛立梅个人爱心调解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皓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13000********0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