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主持诉前调解的,债权人的行为即视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28日,债权人于2018年3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认为,债权人仅提交申请诉前调解的审批表,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诉前调解不产生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等的效力。债权人申请法院诉前调解不宜认定其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债权人于2018年5月25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二审认为,债权人于2018年3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该行为应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2019)鲁02民终6491号案件(一审黄岛法院)]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法院主持进行诉前调解程序,系法院内部流程,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一审认为诉前调解不产生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等的效力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