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青岛中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前调解是否视为债权人主张保证权益?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933人看过


债权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主持诉前调解的,债权人的行为即视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2016329日至2018328,债权人于20183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认为,债权人仅提交申请诉前调解的审批表,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诉前调解不产生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等的效力。债权人申请法院诉前调解不宜认定其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债权人于2018525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二审认为,债权人于20183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该行为应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2019)鲁02民终6491号案件(一审黄岛法院)]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法院主持进行诉前调解程序,系法院内部流程,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一审认为诉前调解不产生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等的效力不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