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某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着。2018年被告就该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故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对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19年1月26日。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显属不当,依法应承担清偿债务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诺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可认定原告此时已在催要借款,故原告要求从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和逾期利息(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王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