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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

杨延君律师代理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杨延君|时间:2026年08月27日|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某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君、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诉称,2016年至2018年合作期间,被告作为原告兼职销售员,收取客户货款后未将货款交予公司,原告随后向客户补齐了对应货物。此外,原告还为被告代偿了欠第三人李某甲的三千元个人借款。2018年12月4日,原告股东邢某甲与被告进行结算并签署《备忘录》,详细列明了被告欠付的各项货款及代偿借款明细,确认被告共计欠付原告6.4万余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6.4万余元,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4万余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LPR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应当偿还的本息金额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双方虽非直接发生现金借贷,但通过签署《备忘录》和借条,对被告截留货款、原告垫付货物以及原告代偿个人借款等在先法律关系进行了统一结算,将其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为证明该主张,原告提交了《备忘录》、借条以及总金额6.4万余元的销售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杨某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法院结合原告陈述及在案证据,对双方以借款形式对在先法律关系进行结算的事实予以确认,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借条对在先法律关系予以结算,双方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理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万余元。同时,被告在借条中承诺了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现其逾期还款,原告主张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杨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6.4万余元;二、被告杨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公司利息(以6.4万余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LPR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公告费四百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杨延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被告截留货款、代偿借款等复杂的前期经济往来,杨律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指导当事人通过签署《备忘录》与借条将基础交易转化为明确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效降低了举证难度。庭审中,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杨律师条理清晰地组织并出示了销售单、备忘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论证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与利息主张的合理性。其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证据组织,最终促使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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