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10月,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签订《自来水改造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完成某小区自来水改造工程,暂定价格35万元。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组织施工,工程于2022年11月底完成试压并实际交付使用。2025年初,双方进行最终结算并签署《承诺书》,确认某乙尚欠某公司工程款11万元。因某乙迟迟未支付剩余款项,某公司遂委托杨延君律师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某公司变更了部分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被申请人某乙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答辩状及反驳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案涉《某小区南区自来水改造合同》的效力认定,即双方均无相应建设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二是案涉合同无效后,双方签署的具有结算性质的《承诺书》是否有效,以及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三是申请人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应如何依法认定。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均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案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承诺书》作为结算和清理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结合微信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案涉工程已完工且一年质保期已届满,付款条件全部成就。被申请人缺席视为放弃抗辩权。最终仲裁庭裁决:一、被申请人某乙向申请人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1万元;二、被申请人某乙以11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案仲裁费5300余元,由某乙承担5100余元,某公司承担100余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律师价值】
杨延君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一是精准的证据组织。在合同无效的不利局面下,巧妙串联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与《承诺书》,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工程完工及结算事实;二是专业的策略制定。准确界定《承诺书》的结算清理性质,成功将案件焦点从合同效力转移至结算协议效力,化解了合同无效带来的拒付风险;三是出色的庭审应对。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充分向仲裁庭阐明事实与法律依据,确保己方诉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支持,高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