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77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住址桂平市罗播乡万寿村,现住桂平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经桂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美美,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律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20)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认为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文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徐美美、林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经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2021年9月9日,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撤诉(2021)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对被告人A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栽定如下:
准许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徐美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