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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发布者: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353人看过


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为:

  (一)、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行为

  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

  (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

  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综上可知,目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现行立法只规定了上述四种情形。本人认为这4种法定情形规定的范围太过局限,在现实生活中,包养情人、卖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赌博等情形同样影响到婚姻的存续,所以本人认为应该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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