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222420**********

  • 执业机构: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王某故意杀人的辩护词

发布者: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444人看过


   王某故意杀人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我担任王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仔细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结合本案中的事实以及被告人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案不是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要条件:(1)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客观方面要求有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从本案的情况来看,首先,在主观方面被告人并没有表现为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只是具有伤害的故意。然后,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并没有表现为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的行为。虽然被告人有实施用刀刺伤被害人马长明,只是一时生气想教训一下被害人,并没有想真的杀了被害人,在整个案件材料中被告人也没有一句话死被害人被告人虽然拿了两把刀,在案发当场把一把比较锋利的刀,给了其姐姐,用一把铁片刀刺伤被害人,只是想利用这种暴力、威胁的方式来达到教训被害人的目的,但这些都不是要剥夺他人的生命

二、本案构成故意伤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要条件:(1)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从本案的情况来看,首先,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有非法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的故意,被告人就是想通过这种暴力威胁的方式达到教训被害人不要破坏被告人的家庭。然后,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表现为非法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用铁片刀刺伤被害人破坏他人的肢体、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不具备构成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没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告人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王某在本案中,没有杀人故意。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表现为非法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用铁片刀刺伤被害人破坏他人的肢体、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者的区别是,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希望发生这种结果。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法定的结果是否发生是其既遂的标志。对于间接故意,结果的发生则是成立何种犯罪的标志。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主观方面被告人并没有表现为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只是具有伤害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并没有表现为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的行为。虽然被告人有实施用刀刺伤被害人马长明,只是一时生气想教训一下被害人,并没有想真的杀被害人,在整个案件材料中被告人也没有一句话死被害人。案发时被告人拿了两把刀,把一把比较锋利的刀,给了其姐姐,用一把铁片刀刺伤被害人,只是想利用这种暴力、威胁的方式来达到教训被害人的目的,但这些都不是要剥夺他人的生命

主观方面被告人不具备构成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没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告人生命的意思表示,没有杀人故意。被告人虽然连刺数刀,只有一刀伤及肝脾。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表现为非法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用铁片刀刺伤被害人破坏他人的肢体、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的行为。刀已经弯折的情况下,明知道不可能伤害被害人的生命,只是一时的冲动,控制不住自己的感情,才连刺数刀。

 主观方面被告人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不构成杀人未遂。间接故意应当按照结果定罪,本案中被告人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按照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

四、本案属于情感纠纷激情犯罪

    根据被告人的行为目的和结果来看本案,被告人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人,也不是寻衅滋事的挑起事端,而是因为被害人请被告人的妻子喝酒,酒后与被告人的妻子发生了关系,欺负了被害人的妻子(详见公安卷53页公为华的笔录),被告人因此非常生气,想教训一下被害人。被告人才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按照犯罪行为目的与结果相一致而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中,被害人的伤属于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五、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几点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能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庭认罪态度较好。在公安机关主动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被告人刑事处罚

    2、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案发后,在辩护人会见中,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严重罪行表示深深地忏悔。被告的家庭非常贫困,但其本人和亲属都表示一定要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也一再表示希望法庭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被告人王某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一直良好。且认罪态度良好。请法庭能够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酌采纳。

                                       辩护人滕聿江

                                  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